教育部近日首批核準了中國人民大學等6所高校的章程,去行政化傾向明顯。有關專家表示,“去行政化”改革多年,副部級高校未減一所。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,逐步取消學校、科研院所、醫(yī)院等單位的行政級別,意味著事業(yè)單位去行政化改革注定是一場“障礙賽”而不是“百米沖刺”。(12月1日《新京報》)
大學本應是教書育人、探索研究的學術機構,但一直以來卻更像“二政府”的角色。一方面,在人事任免、專業(yè)設置、科研計劃等一系列方面,都是校長說了算,《高等教育法》規(guī)定的學術委員會形同虛設;同時,學校內部行政等級森嚴,從校領導、系主任到教授、副教授都有對應的級別,濃厚的“官本位”干擾了正常的教學秩序,導致一些學者無心學術,削減腦袋往上爬。
2006年修訂的《高等教育法》,明確將章程列為設立大學需提交的基本材料。學界和公眾普遍將大學章程視為依法治校的標志。教育部政策法規(guī)司司長孫霄兵,更是用“憲章”一詞來說明高校章程的性質。大學章程制訂,有助于厘清政府部門和高校之間、行政和學術之間的關系,合理構建內部管理結構,讓高校回到“大學之大,有大師之謂也”的本位,讓校長治校和教授治學并行不悖。不過,目前的高校章程距離大學憲章還有一定距離。
首先,高校制訂后報教育部核準的章程,在嚴格意義上講仍是高校內部的規(guī)章制度,并不具有法律效力,何談依“法”治校?在國外,大學章程往往是隸屬于國家和地方的法律體系,我國香港科技大學成立時,在立法會通過大學憲章作為一項專門的法規(guī),香港科大的憲章就是香港法律第1141項。對此,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呼吁,大學章程的制訂有必要提交給全國和地方人大進行討論審議。只有真正賦予其法律效力,才能樹立政府部門、學校行政負責人對于大學章程的敬畏,對于違反章程的行為給予有力問責。
其次,大學去行政化提了這么多年,仍未有實質性進展,癥結就在于既得利益部門的權力干預。一方面,校長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,師生沒有話語權,學校經費要靠政府撥款,取決于“跑部錢進”的能力。同時,在具體的教學業(yè)務中,學校的自主權也是處處受制。前些年,還發(fā)生過某高校希望破格錄取一名學生,當地招考辦卻以該生未過提檔線為由拒絕提檔的事件。
截至目前,全國1600多所公辦高校,制定章程的僅有幾十所。作為試點學校之一,湖南懷化學院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長彭慶文就坦言,“不是寫不出來,而是大家不想搞,因為不起作用。”在人事、財政、領導干部任免等大權仍掌握在政府部門手中的情況下,高校制訂章程在某種意義上更像是“帶著枷鎖跳舞”。
大學去行政化不是高校的“獨角戲”,政府必須要簡政放權,減少行政約束和干擾,強化學術委員會、教代會的地位和作用,充分保障高校的自主辦學權。比如,高校校長實行民主選舉制,把權力交給廣大師生;大學完全自主招生,不必拘泥于教育部門的劃線。要做到這些,除了政府部門壯士斷腕的決心和魄力,更離不開人大、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(jiān)督。 張楓逸
(來源:鄭州日報)